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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北仑海关查处一无证出口管制物项电解液(硫酸)案件
据宁波海关2024年11月28日消息,当事人永康市双晟工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5日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全地形车配件,申报数量为200套,申报总价为50644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708999990,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13%。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报关单项下实际为全地形车配件、电解液等4项货物,其中电解液和175cc全地形车发动机应分别归入商品编号2807000010和8407320000项下,对应的出口退税率分别为0和13%,其中175CC全地形车发动机出口需提交出口许可证,电解液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3万元,其中电解液价值计人民币0.3万元,175CC全地形车发动机价值计人民币20万元。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电解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且品名、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因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法律规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应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在5000元以下,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附件1所列之事项;又因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担保且认错认罚,并办理相关手续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当予以减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该部分违法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出口175CC全地形车发动机,品名、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担保且认错认罚,并办理相关手续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该部分违法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9800元。
综上,2024年11月25日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300元。
注:2807000010,属于管制的两用物项中的易制毒化学品(一),可用于制造毒品,硫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