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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安阳海关查处一无证出口临时管制无人机案件
郑州海关2025年1月3日消息,当事人河南初方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向海关申报出口农业植保无人机共9票、9台,申报商品编号8802200090,规格型号分别为32kg\QFTP-32、 35kg\QFTP-32,申报总价共计119930美元,出口运抵国分别为菲律宾、智利、秘鲁、阿根廷、巴西、巴拿马。 2022年,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农业植保无人机共4票、 5台,申报商品编号分别为8802200000、8806249090,规格型号分别为32kg\QFTP-32、35kg\QFTP-32、25kg\DP-32, 申报总价共计60741美元,出口运抵国分别为智利、南非、 巴西、巴拉圭。2023年,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农业植保无人机共2票、2台,申报商品编号为8806249090,规格型号分别为35kg\3WQF170-26、60kg\QFTP-32,申报总价共计40996美元,出口运抵国分别为新西兰、哥伦比亚。
经调查,当事人2021年以商品编号8802200090申报出口农业植保无人机9台,应归入8802200011;2022年以商品编号8802200000、8806249090申报出口农业用植保无人机5台,应归入8806249010;2023年以商品编号8806249090申报出口农业用植保无人机2台,应归入8806249010。上述应归入商品编码的商品,均属于临时管制物项,出口时需申报两用物项许可证,当事人出口上述涉案货物未提供两用物项许可证,案发后无法补办上述证件。经计核,本案涉案无人机共计16台,货值共计138.2689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出口农业植保无人机申报商品编号不实导致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出口管制物项货物行为。鉴于当事人积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且危害后果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形。2025年1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 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