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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机场海关查处一以修理物品方式无证出口无人机发动机案件

据上海海关2025年1月24日消息,当事人四川鸿鹏航空航天装备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以修理物品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1票,申报品名为发动机(旧),申报商品编号为8407101090,申报数量为1台,申报总价为 CIF73715欧元。经海关查核,上述发动机的功率为160千瓦,商品编号应为8407101010,根据《商务部、海关总 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3年 第27号)属于管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 法》,海关凭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但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538322元。案发后,当事人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 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2025年1月23日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8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