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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慈溪海关查处一无证出口军用防刺服防弹衣案件

据宁波海关2025年3月10日消息,当事人江苏恒卫防护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524202367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3票货物,申报品名为防护背心经查,上述报关单项下货物中的1500件防护背心实际为防刺服,190件防护背心实际为防弹衣,均须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报关出口,但当事人在出口上述货物时,未提交相应的《军品出口许可证》。经海关计核,上述防刺服、防弹衣合计价值人民币29.03万元。经查,当事人共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933.2元,海关于2024年4月2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出口防刺服、防弹衣,未按规定提交货物出口所需的《军品出口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2025年3月5日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33.2元。相关资讯链接【2024年9月18日宁波慈溪海关查处一无证出口军用头盔等案件上海国际经贸合规法律服务平台 (jmhg.sh.cn)